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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常识
从业要求

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发布时间:2023-06-10 19:00:42

单位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技术性强,危险性高,对从业人员的素质应有基本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本企业从业人员的从业条件,改善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减少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的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一、相关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等。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2.近5年内无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3.有1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4.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5.按规定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基本从业条件。

  分管安全负责人,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在企业领导层中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执行企业领导层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决策;

  2.具有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4.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5.按规定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三)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安全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学或化工类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2.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4.按规定配备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专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四)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指在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性较高岗位直接从事化学反应操作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具有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

  2.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3.上岗前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具有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意愿;

  4.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核,取得职业资格或培训合格证书;属于特种作业人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五)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属于本企业在册职工;

  2.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3.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

  (一)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规定,每个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人数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不得少于1名;若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二)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500人以上(含500人)至1000人的企业,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4‰的比例聘任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2‰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